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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为金融改革与经济转型助力

来源:百家号  作者:百通财经说  更新于:2021年06月24日 08时  阅读:0

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而曾被迫中断,但现实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再次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重启。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个大格局中,金融市场准入以及利率市场化等内容无疑都是促进和推动这一整体改革的重要举措。但从金融深化角度看,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才更迫切。

同时,及时确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地位,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重新梳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次序和脉络,也是努力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前提。为此,就不能单纯地把信贷资产证券化仅仅作为转移我国财政风险和银行业风险的权宜之计。

一、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亟需加强政策设计与环境建设

一是要确立政府主导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地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不但需要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同时与政府的科学引导和规划密切相关。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启示我们,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扶持。

因此,为有效推动我国新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应积极借鉴成熟市场国家的经验,加强与这些国家及其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并及时强化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市场的指导和规划,提高管理水平。

同时,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自身所隐含相关风险的特点及其所处制度环境的缺失与不完善,决定了适度坚持“谨慎试点,循序渐进”的原则对开展好我国新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为此,需要政府严格加强监管,以规避因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开展,而最终背离实体经济,并严重损害实体经济的风险隐患。

二是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逐步从间续性试点向常规化发展阶段转变。次贷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不能搞“拍脑袋”、“大跃进”、一哄而起,而应试点先行,注重经验的积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总结提高,逐步完善,稳步推广。

为此,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试点突破口。当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规模小,相关制度和环境均不完善。而此阶段,我国的人民币升值压力与空间仍较大。

因此,我国资本市场应遵循渐进开放的原则。即初期保持对国外资本的宽进严出,防止和减少国外套利资本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冲击,待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不断规范和壮大、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和完善后,再减少限制,逐步放开,直至完全开放。

三是应大力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与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通,建立统一的、完善的交易机制和交易平台。积极探索和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大力提高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合理与科学的定价水平。

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要实现其规模效应。因此,当前应及时总结前期经验,不断扩大试点规模,积极探索业务模式,开拓基础资产池规模,丰富证券化产品及品种。

未来则应不断完善监管体系,逐步放开和扩大市场规模,并贯通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建立高效、完整、统一的全国性债券市场。做大规模,开放市场,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深化发展,以有效解决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广度和深度不足的问题。

二、加快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要与加强金融监管创新并举

首先,应根据资产证券化不断发展变化的现时背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加速发展,尤其是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人们逐步认识到,以往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要求,需要有一种新的技术或模式来代替,现代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

维持金融市场、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关键是有效的金融监管,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至关重要。汲取国际金融危机教训、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通过实施逆周期政策以及跨市场、跨行业的全面监管,来克服金融体系和微观监管上的顺周期波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从国际上看,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都在着力加强以宏观审慎监管为重要内容的金融监管改革。我国作为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员国,也应当抓紧研究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研究推进逆风向的贷款损失拨备及资本要求等。通过加强跨市场、跨行业的全面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应逐步加速推进我国非金融机构资本进入证券化市场,丰富参与主体。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流通与交易区间依然仅仅局限于银行系统本身。即存在银行间交互持有对方证券化产品的情况,以提高资本充足率。

而目前我国的一些非金融机构,尤其是一些民间资本已初具实力,在不断完善和加强市场建设与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市场结构,不断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投资者范围,鼓励和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对固定收益类证券需求较多的机构投资者入市。

三、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需要加强风险防控机制的构建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对推进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但其所蕴含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为确保这一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监管体系。

除上述内容所提到的,要引入双评级制度,大力提高信息透明度等。还应站在全局的高度,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进行全面的制度设计和监管规范,以此来抑制其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良因素。

同时,在业务试点范围不断拓宽后,还要依据相关产品的具体交易结构及其风险特征,制定更为全面细致的风险计量标准和相关资本约束要求。以审慎缜密的监管规则全面覆盖其整个业务流程,将其完全纳入统一、规范的监管架构之内。

四、严格规范SPV的设立和运营方式,并加快人才培养

一是SPV必须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地位,通常最好不与发起人存在关联性。一方面在资产、管理、人员、会计、税收等处理上应完全独立,与发起人、服务商等无不必要的关联,真正实现“破产隔离”,不受其他经济实体经营风险与破产的影响,并避免被关联性操纵。

另一方面,其业务范围应独立,经营内容应仅限于资产证券化,保证“以一种平等、专业的身份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使其成为发起人与投资者的中介,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中心”。

二是对SPV的法律行为能力而言,应当具备持有和受让证券化资产的能力,并保证具有融资资格和资产支持证券偿付的功能。SPV能够以自身独立的法律人格主体拥有和充当证券化发起人的代位权人,阻隔发起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是SPV应当切实与破产相隔离。其经营内容仅限于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预设其没有自身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而专属于原始权益人作为发起人为之发行融资证券。这种专属性排除了SPV从事其他各类具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相应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同时应限制SPV对外举债及提供担保的能力,以规避其从事该类业务的风险危及基础资产。进而需要禁止其破产能力,包括自愿性破产和强制性破产。

四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SPV应当应当向相关监管部门申报审批,非经批准不得任意发行资产证券,并应严格遵守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和原则。

与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相比,资产证券化业务无论从政策设计要求,还是各项具体交易操作流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登记托管、会计处理、信息披露、税收政策法规等都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因此,需要大量既具有扎实深厚的理论基础,又具备丰富全面的实践技术经验的人才。

而目前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相对较晚,各方面人才短缺,特别是相关法律、会计、评级等中介机构更是急缺大量相关的专业人才。因此,我国需要采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大力培养相关专业化人才,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全面推行和展开打好人才基础。

五、总结

为推进和深化我国的金融改革与经济转型提供基础和素材,丰富和充实我国金融与经济改革的发展途径与手段。我国的金融改革与经济转型已经到了攻坚阶段,整个金融体制改革已经到了寻求突破的关键时期,其面临的困难与阻制也是巨大的。

基于此,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与理论的深化发展和创新将会为当前的金融改革与经济转型有利地创造机遇和条件,为有效推进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创新手段与途径。因此,这一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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