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 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更新于:2021年12月23日 19时 阅读:0
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 署,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有 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9〕117 号)要求,进一步规范 和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 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省属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 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 号)精神,结合省属企 业实际,现将省属企业融资担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融资担保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省属企业认真执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担保管理的有 关要求,落实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总体看,规模基本合理, 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存在超股权比例担保、反担保措施落实 不到位出现代偿损失、部分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隐性 担保风险扩大等问题。规范融资担保工作是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 重要举措,各省属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融资担保工作的重要性, 规范融资担保制度,转变融资担保管理模式,严格融资担保行为, 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要逐步推动 高负债子企业负债率加快回归合理水平,减少母子企业、子企业 与子企业之间的风险传染,禁止省属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 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依法合规开展债务融资和风险处 置,坚决守住不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主要包括省属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 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 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 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 括省属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 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省属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 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 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 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 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加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 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 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 省属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 风险可控”原则。按照《甘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 行办法》(甘国资发财监〔2014〕32 号)的规定,将年度融资担 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 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 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随年度预算报 告一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严格执行经批准 的年度担保预算,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 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四、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 省属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 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 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以下三种情形的企业提供担保: (一)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 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 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二)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三)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的互相担保。 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 经集团董事会审批。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
五、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 省属企业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观念,鼓 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集团公 司应当加强对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分行业制定子企业资产负 债率约束标准,加强债务风险管控,提升资产配置效率。根据自 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 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 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 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纳入省政府国资委年度 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六、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 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 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 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 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 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 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 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按照省政府国资委的规定,省属企业集团对所托管的企业的融资担保,按照国 有股权比例比照子企业或参股企业管理。
七、严格防范代偿风险 省属企业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融资担保 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 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 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 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 少损失。
八、及时报告融资担保管理情况 省属企业应当随年度预算、决算报送融资担保预算及执行情 况,应当按月度随财务快报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融资担保监测数 据,融资担保余额按照实际提供担保的融资余额填报,应当如实 填报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金额和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的 担保金额,不得瞒报漏报。省属企业应当加强融资担保信息化建 设应用,并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融合。
九、严格追究违规融资担保责任 省属企业应当对集团内违规融资担保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对 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和对参股企业超股比的违规担保事项,以 及融资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 整改 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 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当在两 年内清理完毕。融资担保应当作为企业内部审计、巡视巡查的重点,因违规融资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收到本通知后,各省属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切实扛 起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不留死 角,不走过场,对存量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设立整改台账(见附件), 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间进度,并于 2021 年底前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省政府国资委将对省属企业融资担保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 做为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省政府国资委发布的文件有关担保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
202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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